7月1日起,一批新的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開始實施。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詳見昨日本報A9版)記得兩年前,“常回家看看”入法就曾經引起激烈爭論,從輿論普遍反映來看,大都認為這一條款,只是一種道德義務,無須上升到法律層面。而且,即便有了法律規定,子女倘若不能按照法條規定,履行“常回家看看”的義務,絕大部分家長也不會把子女告上法庭。如此以來,這一法律規定,很可能被無情架空。
既然“常回家看看”已邁進了法律大門,我們沒有必要再糾結該不該入法的問題,應當直面法律,探討如何將這一軟法條,演變成硬法律。其一,“常回家看看”,必須有配套制度作后盾。比如,《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雖然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但事實中,大部分單位并沒有帶薪假,除了過年,平時想回家幾乎是不可能的事情。
其次,政府為“常回家看看”提供政策兜底。《權益法》第25條明確規定:“國家建立健全家庭養老支持政策,鼓勵家庭成員與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為老年人隨配偶或者贍養人遷徙提供條件,為家庭成員照料老年人提供幫助。”雖然這項條款規定了國家層面的責任,但仍沒有具體的操作辦法。
最后,對于那些拒不履行“常回家看看”義務的兒女,尤其是對長期不贍養、不探望、甚至拋棄父母的子女,新修訂的《權益法》并沒有明確的處罰標準。因此,筆者建議,國家層面有必要頒布實施細則,制定出可具操作性的處罰標準,這不僅應該體現罪與罰的法理均衡性,也能維護法律的威嚴。(吳睿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