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日報網北京1月9日電(記者 張少虎) 今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在發布會上表示,“知假買假”不影響主張消費者權利。
孫軍工稱,“通常情況下的購物者應當認定為消費者,可以主張懲罰性賠償。確認其具有消費者主體資格,對于打擊無良商家,維護消費者權益具有積極意義,有利于凈化食品、藥品市場環境。”
孫軍工表示,《規定》第3條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說,“知假買假”行為不影響消費者維護自身權益。
此外,對于“職業打假人”是否受到法律保護,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張勇健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職業打假人,甚至形成的一些公司、集團,在這個問題上這個司法解釋沒有作出明確規定,仍然還是在一種探索的過程中。”
“職業打假本身確實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能夠假冒偽劣的行為起到一種制約、遏制的作用,對于市場凈化也有一定的積極意義。”張勇健說,“但是職業打假也可能從另一方面產生一些道德風險或者其他的一些市場秩序上的問題。在這些問題上,我們還在進一步研究,沒有最后的結論。”
相關案例:
孫銀山訴南京歐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寧店買賣合同糾紛案
——消費者明知是過期食品而購買,請求經營者向其支付價款十倍賠償獲法院支持
(一)基本案情
2012年5月1日,原告孫銀山在被告歐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寧店(以下簡稱歐尚超市)購買“玉兔牌”香腸15包,其中價值558.6元的14包香腸已過保質期(原告明知)。孫銀山到收銀臺結賬后,又徑直到服務臺進行索賠。因協商未果,孫銀山訴至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要求歐尚超市支付售價十倍的賠償金5586元。
(二)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條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本案中,孫銀山實施了購買商品的行為,歐尚超市未提供證據證明其購買商品是用于生產銷售,并且原告孫銀山因購買到過期食品而要求索賠,屬于行使法定權利。因此歐尚超市認為孫銀山不是消費者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
食品銷售者負有保證食品安全的法定義務,應當對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及時清理下架。但歐尚超市仍然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香腸,系不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應當被認定為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在此情況下,消費者可以同時主張賠償損失和價款十倍的賠償金,也可以只主張價款10倍的賠償金。孫銀山要求歐尚超市支付售價10倍的賠償金,屬于當事人自行處分權利的行為,應予支持。根據食品安全法第96條的規定,判決被告歐尚超市支付原告孫銀山賠償金5586元。現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