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月17日,九龍坡區含谷鎮華新村4社,工商執法人員查獲甲醛嚴重超標血旺。新華社
6月8日,重慶市九龍坡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食品藥品安全集中整治行動”開展以來的首例刑事案件,當庭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被告人鄭禮橋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25萬元,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被告人羅六清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18萬元。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食品監管部門人員、食品生產、銷售企業代表等100余人旁聽了庭審。
問題血旺被大量居民食用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0年9月,被告人鄭禮橋未經辦理生產經營許可證,即在重慶市九龍坡區含谷鎮某租賃房屋,聘用被告人羅六清加工生產牛血旺。二被告人明知甲醛(又稱福爾馬林)對人體有危害,仍然在加工生產牛血旺的過程中加入甲醛用于保鮮。從2010年9月至2011年3月17日案發,鄭禮橋、羅六清平均每天加工生產牛血旺約3000至4000斤,累計生產含有甲醛的牛血旺50萬余斤(約250余噸),鄭禮橋將生產的牛血旺銷往本市沙坪壩區、江北區、九龍坡區等地的農貿市場,被大量居民食用,銷售金額12.5萬余元。
構成生產銷售有毒食品罪
法院認為,被告人鄭禮橋、羅六清明知甲醛系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食用后可能造成嚴重食物性中毒或人體嚴重食源性疾患,仍然在加工生產的牛血旺中摻入,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食品罪。二被告人生產、銷售含有甲醛的牛血旺持續時間長,生產、銷售量大,社會影響惡劣,依法應予嚴懲。被告人羅六清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對較小,可酌情從輕處罰。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作出前述判決。
法官說法
對兩被告依法應當從嚴判處 體現了依法從嚴的精神
庭審結束后,本案的主審法官就本案法律適用相關問題進行了解讀。
1.對二被告人依法應當從嚴判處。被告人鄭禮橋、羅六清從2010年9月底開始生產、銷售問題牛血旺,持續至2011年3月17日,生產、銷售的問題牛血旺達50萬余斤,銷售金額達12.5萬余元。二被告人生產、銷售問題牛血旺時間長,數量較大,銷售面廣,社會影響惡劣,依法應當從嚴懲處。
2.對二被告人定罪量刑依法應當適用1997年《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對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進行了修改,加大了懲處的力度,該修正案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本案中二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發生在2010年9月至2011年3月期間,根據我國刑法第十二條關于從舊兼從輕原則的規定,對被告人追究刑事責任,應當適用其實施犯罪行為時的法律規定,如果依照追究時的法律規定不認為構成犯罪或者處刑更輕的,適用追究時的法律規定,《刑法修正案(八)》加重了對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處罰力度,被告人鄭禮橋、羅六清的犯罪行為發生在該《修正案》施行之前,因此,對二被告人應當適用修改前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
3.法院的判決體現了依法從嚴的精神。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依照1997年《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對二被告人依法應當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鑒于二被告人生產、銷售問題牛血旺時間長,數量較大,銷售面廣,社會影響惡劣,對組織生產、銷售的被告人鄭禮橋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鑒于被告人羅六清系受雇傭參與生產、銷售問題牛血旺,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相對鄭禮橋較小,法院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八萬元。對二被告人的判處,無論從刑期的決定還是罰金刑的適用,都體現了依法從嚴的精神。
來源:重慶商報 編輯:于姝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