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快遞市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日前發布。僅實施了三年多的2008年版《快遞市場管理辦法》將于今年3月1日起廢止。1月25日,國家郵政局副局長趙曉光對新《辦法》進行了解讀。
怎么才算野蠻分揀
離擺放快件的接觸面之間距離超30厘米,易碎品超10厘米
新《辦法》明確規定,快遞企業分揀作業時不得野蠻分揀,嚴禁拋扔、踩踏或者以其他方式毀損快件,否則將被郵政管理部門處三萬元以下罰款。這是部門規章依法處罰額度的上限。“可以看出,對野蠻分揀,制度上是嚴格禁止、嚴格處罰的。”趙曉光說,對如何界定野蠻分揀,快遞服務國家標準有詳細規定——離擺放快件的接觸面之間的距離不應超過30厘米,易碎品不應超過10厘米。
只賠三倍運費合理嗎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按交付或應交付時貨物到達地市價計算
“我的一套水晶杯2000多塊,快遞回家碎了3個,企業說只賠運費的三倍,合理嗎?”浙江紹興金先生的疑問,很多消費者都有。快遞賠償到底應該怎么算?
新《辦法》規定,對于未購買保價的快件,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賠償。趙曉光介紹,按照《郵政法》規定,郵政普遍服務業務范圍以外的郵件和快件的損失賠償,適用有關民事法律的規定,即賠償額度不受“資費三倍”的限制,而是適用《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民事法律關于損失賠償的規定。《合同法》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交付或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