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在提倡的同時應強調如何操作和保障
“首先‘常回家看看’入法是件好事,有助于發揚敬老美德,但是如何操作和保障的確值得研究。”浙江大學社會科學研究所副院長何文炯說。
何文炯說,雖然這個規定是提倡和勸導性的,但畢竟是法律,應該有所權威,建議有關部門出臺實施細則。“最關鍵的是,國家、社會和用人單位要為子女提供‘常回家看看’的條件,這在目前是十分不足的。”何文炯說。
何文炯認為,法律在提倡的同時,應有相應的保障性條款,如規定員工每年享有數次帶薪回家看父母的假期,當父母生病的時候可以請病假。很多子女想把老人接到身邊贍養,國家也應該提供相應政策,這就涉及到隨遷問題,諸如住房和戶籍都需要有政策支持。
王先益則認為,從可操作性的角度講,可以借鑒一些發達國家的做法,比如企業為員工提供帶薪假期,也可以享受稅收優惠。“這樣整個社會的積極性就提高了,法律也落到實處了。”王先益說。
“‘常回家看看’需要很大的社會成本,這從我們的春運就能看出一二,但如論成本多大,都是值得的。家庭是社會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組織機構,家庭的幸福與否對社會發展至關重要。”王先益說。
來源:新華網 編輯:馬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