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被判賠償發動機維修費
事實上,關于“車損險”拒絕賠償暴雨損失的官司,在全國已經發生了很多起,而且幾乎都是以保險公司敗訴而告終。昆明的張先生因為暴雨損壞汽車發動機,修車花去40萬元,保險公司拒絕賠償。經過兩審法院判決,保險公司還是承擔了40萬元的賠償責任。所以,針對北京“7·21”暴雨災害,專家建議車主向法院起訴保險公司,拿起法律的武器打維權官司。
只是,打官司是花費時間和成本的。而且,一個個官司打下去,也占用過多的司法資源。對于這種明顯違法而又普遍存在的保險公司霸王條款,應該從源頭上取締這種格式條款的無理規定。
保監會:放寬理賠條件
保監會7月31日特別發布通知,要求各保險公司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做好關于極端天氣造成的案件理賠工作;主動承擔車主自行施救后產生的合理費用,對受災嚴重的企業和地區啟動預估預賠程序,并特別提出,按照“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則,各保險公司要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及時、足額賠付。
“對于特殊情況,應從服務社會角度出發,有利于受損人,適當放寬理賠條件。”保監會財產保險監管部副主任董波說,“這是保險行業重塑形象的契機。”
北京保險行業協會和北京汽車維修行業協會也共同發出了一份倡議書。在這份倡議書中最重要的內容是,兩大協會聯合倡議保險公司采取“寬松理賠”措施,對于涉水車輛二次打火的情況,只要沒有明確的證據證明是車主故意損壞發動機,保險公司都要給予賠償。
在監管部門的建議下,不少保險公司對車主給予了寬松賠償。只是,這種“特例”也僅是在“特殊情況”下才會放開,未來,保險公司的“霸王條款”恐仍將橫行。保險公司要賺錢本無可厚非,但前提是需要承擔自身本來應該承擔的責任。
監管部門亦有責任提高涉水險等險種的重要性,或將其納入車輛“全險”,避免投保人買“全險”卻不能“全賠”的尷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