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丹、孫楊、葉詩文……奧運明星名字遭遇商標搶注,這樣的事情早已不是個案。法律專家表示,這種看似不合情理的做法很多時候能成功,與現在的商標注冊制度有關;但是,《商標法》也專門規定了對姓名權的保護,被搶注的奧運明星們可以申請撤銷。
在倫敦奧運會開始之前,美國籃球明星喬丹起訴中國“喬丹”體育公司侵犯了其姓名使用權,這場官司引發了廣泛關注。而在NBA明星林書豪刮起“旋風”的同時,他的名字也被多家公司搶注。而早在1997年,“林丹”商標被一家四川公司注冊到豬飼料類別。“劉翔”的名字已經被搶注了48次。
此次倫敦奧運會有突出表現的奧運明星的名字,也成了商家搶注商標的“香餑餑”。“孫楊”這兩個字已被一家健康產業公司申請注冊,申請的商品類別為游泳衣、游泳帽等產品,申請日期是去年8月30日,但目前尚未通過初審;而“葉詩文”商標已于7月20日通過初審進入公告期,如果期間沒有接到異議,3個月過后,“葉詩文”將成為成都一家園藝公司的注冊商標。
“看似不合情理的做法卻經常可以成功注冊,這和商標注冊的現行制度有關。”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中心研究員、律師趙占領告訴記者,“申請在先”的原則,意味著誰先提出注冊的申請,誰就可能先獲得這個商標。此外,《商標法》也未明確禁止使用姓名注冊商標。如果初審通過且在3個月公告期內無人提出異議,商標就可以注冊成功。
不過,趙占領也強調,《商標法》也規定了對姓名權的保護。“名字被搶注的奧運明星,可以在初審之后3個月的公告期內提出異議。即使錯過了這3個月,在商標注冊成功后也可以提出撤銷程序。”
趙占領認為,利用奧運冠軍的品牌效應作為市場營銷,本身是一種有效的渠道,關鍵是要采取合法的方式。“可以采取一些合作共贏的方式,而不是單方損害名人權益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