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失能突顯政府監管缺失
記者:哪些應當是政府承擔的責任,但缺位了?
童小軍:要保障兒童權利,必須把兒童當作一個整體,國家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在家庭失能的情況下,國家首先應對失能家庭提供補充,給予福利支持。
一旦家庭消失,政府應承擔起養育孩子的責任。孩子們應該在一個可靠、有保障的國家監護環境里得到養育。
但事實上政府在替代照顧這一方面,無論是從立法還是機制建設,以及整個服務的監督評估等都不完善,比如現在一些孤兒的爺爺奶奶,并不愿意自己的孫子或孫女被領養,但自己的自身情況并不適合養育孩子,可能還需要年幼的孩子照顧他們,不能上學接受教育,這樣的情況下,孩子由誰看管?
因此國家應當盡量使孩子進入一個適合他生活的家庭。要完成這個過程,我們需要專業的評估人員。在我們國家,這個環節是缺失的,不僅缺乏專業人員,也缺乏政策上的規范。
記者:法律認定的孤兒是父母雙亡,然而現在社會中還有一部分孩子是父母雙方有一方仍存在,但長期消失,沒有對孩子承擔養育責任;或服刑人員的子女,這些孩子由誰看管?
童小軍:這些孩子即事實孤兒。養育他們的責任應該由政府承擔。但是,按現有的規定,官辦福利機構僅接受父母雙亡的孩子,上面所說的孩子是無法進入到福利機構中的,這些孩子就成為無人看管的孩子了。
這些無人看管的孩子即是困境兒童,也就是說,他們的原生家庭還存在,但是已經無法履行監護這個孩子的義務了,孩子已經部分或者全部失去了能夠支持他健康成長的家庭環境。這個時候,政府的責任就是為這些孩子提供替代家庭的照顧。然而在這一方面,政府目前還沒有承擔其應承擔的責任。
政府應理清與民間機構關系
記者:在這種情況下,民間機構介入了,卻把自己推進了尷尬的處境。
童小軍:目前,這種尷尬是必然的。政府承擔養育孤兒的責任,并不意味著社會不能參與。尤其是那些無法進入到官辦福利機構的事實孤兒,民間機構通過自籌資金,組織人力,為處于困境的兒童提供養育服務。但是,民間機構參與孤兒養育,必須是在政府的監管之下進行。由于這樣的機制不存在,才出現了袁厲害事件。
記者:在袁厲害事件之前,政府默許民間收養機構存在,但出事后,政府的態度從默許轉為遣散,你如何看待這種轉變?
童小軍:我認為政府還沒有從根本上認識到孤兒的養育是政府的責任,才會出現睜一只眼閉一只眼的行為。
如果遣散民間機構,將孩子重新放入福利院中,政府同樣需要考慮:現有官辦機構有沒有能力接收現有民間機構養育的孩子,如空間夠不夠、生活照顧人手夠不夠、醫療康復專業人員夠不夠等等。如果沒有周全的考慮,這些孩子的養育還是會出現問題。
記者:政府應當如何做,才能承擔起孤兒的養育責任?
童小軍:首先政府應當認清自己的職責,理清與民間機構的關系,了解怎么做對孩子是最好的。
在這個基礎上,政府應當盡快出臺法律法規,明確政府責任,規范養育這些孩子的程序及標準,支持并監督專業的人員或機構落實這樣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