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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2
帶薪休假的享受天數:看“工齡”而非“司齡”
老王是名技術工人,在山后工廠工作20年后,被挖到了山前工廠。一年后,老王提出了休15天年假的申請,結果山前工廠只批準了5天。老王不服,向工會尋求幫助。
工會人員在了解到老王的情況之后,與山前工廠的人事部門溝通,說明了年假天數的確定方法。最后,老王的15天年假申請終于獲得了批準。
法官釋法
據胡高崇法官解釋,根據該《條例》第三條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年休假15天。而《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記為累計工作時間。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該《辦法》第五條規定,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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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部分用人單位在確定勞動者帶薪年假享受天數時,往往會按照勞動者在自己單位工作時間(即‘司齡’)的長短來確定。這種計算結果肯定會對勞動者不利,尤其是對那些在其他單位工作很久的人。”胡高崇法官提出,“此時,勞動者應據理力爭,拿出能夠證明自己工齡的證據材料,以保證合法權益不受侵犯。需要強調的是,此時工齡的舉證責任在于勞動者。”
此外,根據《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約定的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規定的年休假天數、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高于法定標準的,用人單位應按照有關約定或者規定執行。部分用人單位在規章制度中對于帶薪年假的享受天數做出了與法律不同的規定,如果是用人單位自己規定的標準高于法定標準,如有的用人單位給與所有員工每年15天的年假,那就按照用人單位的規定來確定勞動者的應享受天數;反之,則必須保證勞動者法定權利的實現,排除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對于雙方的拘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