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況3
未休年假工資報酬核算:再多給200%
小李是物業公司員工,由于工作性質的原因,工作期間經常加班,入職后也沒有享受過帶薪年假。工作兩年后,小李以索要未休年假工資報酬為由,將物業公司訴至法院。
庭審中,小李主張自己每月工資2000元和加班費1000元,在職期間應享受5天年假沒能享受,要求法院按照月工資3000元的標準確定他的日工資標準,并按照300%計算5天。
但法院判決時沒采納小李的意見,而是按照每月2000元的工資標準確定了日工資標準,并按照5天日工資的200%計算,得出物業公司應支付的工資報酬。
法官釋法
胡高崇法官認為,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按照上述規定,“勞動者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相同的工資收入。”
該《條例》第五條中規定:單位確因工作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按照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而工資基數的確定方法需要依照《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即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進行折算。前款所稱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出加班費后的月平均工資。在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
維權提示
胡高崇法官提醒大家注意:未休年假的300%工資報酬和法定假日的300%工資含義不同。帶薪年休假的300%工資報酬中已包含了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部分。具體核算時,再多給200%的工資就可以了。同時,在確定工資基數時,除了要剔出加班費外,勞動者的偶然性收入,如年終獎、提成工資等,也應從中剔出。
此外,如果勞動者由于個人原因書面放棄休假申請,或者當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享受年休假、因勞動者個人原因未能如期使用年休假的,應視作勞動者放棄,無法享受到300%年休假工資報酬。帶薪年假權利的放棄需要勞動者書面申請,但帶薪年假權利的享受并不以勞動者書面申請為前提。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在訴訟中做出“因勞動者本人未申請享受年假,所以用人單位沒安排年假”的抗辯,是無法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