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8月17日),記者從中國醫院論壇獲悉,備受關注的《人體捐獻器官獲取與分配管理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已正式印發各地衛生行政部門,9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部分地區已經試點兩年的人體器官分配與共享系統,也將同時在全國范圍強制使用,所有人體捐獻器官的分配,都將通過這個系統進行。屆時,器官移植中最為關鍵的環節——器官的獲取與分配在我國將有明確法規可依。
器官自動分配排除人為干預
《規定》首次對人體捐獻器官獲取與分配進行了明確的職責劃分:由國家衛生計生委負責全國的監督管理與協調工作,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人體捐獻器官獲取與分配的監督管理工作。
國家衛生計生委醫政醫管局副局長周軍表示,人體捐獻器官由誰來獲取、從哪里獲取、獲取標準是什么、如何分配……這些問題都高度敏感。《規定》的出臺結合了國際慣例和過去3年的器官捐獻實踐,用了將近1年時間多方研究,最終正式成文。
“《規定》的重點內容之一是要強制165家有器官移植資質的醫院及有心臟死亡器官捐獻(DCD)的醫院使用人體器官分配與共享系統。”國家衛生計生委醫政醫管局綜合評價處參與《規定》制定的杜冰告訴記者。
據中國人體器官分配與共享計算機系統研究中心主任王海波介紹,該系統包括潛在器官捐獻者識別系統、器官捐者登記及器官匹配系統、器官移植等待者預約名單系統,所有器官捐獻者的信息都錄入該系統,系統會根據每位患者的病情、等待時間等因素,給予動態評分,得分高的由系統自動分配,獲得捐獻器官進行移植,排除人為干預。
器官獲取相關費用將予明確
周軍要求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盡快組織轄區內的工作,包括器官獲取組織的認定、器官捐獻協調員的培訓與考核、死亡判定標準和流程的制定、器官獲取組織服務范圍劃定、制定救助原則等。
周軍表示,器官捐獻是公民自愿履行的善行,人體器官只許捐贈不可買賣,但器官的獲取過程會產生費用,如今這方面尚無明確規定,國家衛生計生委下一步將加強與物價部門協調,對器官獲取、保存、運輸等系列費用予以明確。
□器官獲取
各省可成立多個器官獲取組織
《規定》要求,省級衛生行政部門須在國家衛生計生委的統一領導下,成立一個或多個由人體器官移植外科醫師、神經內外科醫師、重癥醫學科學醫師及護士等組成的人體器官獲取組織(以下簡稱OPO)。捐獻器官的獲取工作必須由OPO按照國家心臟死亡器官捐獻分類標準實施。OPO的有關管理規范由國家衛生計生委另行制訂。
作為捐獻器官獲取的核心機構,OPO職責重大。從對潛在的捐獻人進行相關的醫學評估、簽訂知情同意書、維護捐獻器官的功能、錄入捐獻人信息并啟動器官自動分配、獲取、保存、運送捐獻器官,到對捐獻人遺體進行符合倫理的醫學處理等,均由OPO負責。
不過國家衛生計生委有關人員強調,器官分配的主體不是OPO。根據《規定》,并不是OPO或者某個人員在進行分配,而是系統自動運行國家分配政策,有關人員只是觸發程序,分配過程無法人為干預。
器官捐獻協調員上崗須經考核
器官捐獻協調員是整個器官捐獻工作開展的基礎,目前大部分為半路出家的志愿者,沒有經過培訓,工作未成體系,也不夠專業。《規定》首次對OPO中的器官捐獻協調員提出資質要求:他們必須或者是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持有有效的醫師執業證書,具備兩年以上的臨床工作經驗,并在醫療機構中從事醫療工作的執業醫師;或者是具有高等學校護理專業專科及以上學歷,持有有效的護士執業證書,具備兩年以上臨床護理工作經驗,并在醫療機構中從事臨床護理活動的注冊護士。
器官捐獻協調員還必須經過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培訓和考核,考核通過并在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注冊系統中登記注冊后才能上崗。此前,器官捐獻協調員分屬紅十字會系統和醫療機構,并無統一管理。
面對此前一些移植醫院無序爭奪潛在供體的現象,本次出臺的《規定》要求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明確劃分各OPO的服務范圍,不得重疊。并確保OPO的服務范圍覆蓋轄區內各級各類醫療機構。一旦醫療機構發現潛在的捐獻人,應當主動向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為其指定的OPO報告,禁止向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轉介潛在的捐獻人。與此同時,OPO也必須在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為其劃定的服務范圍內實施捐獻器官的獲取,不能超范圍開展工作。
有部分專家提出疑問,有關部門在劃分OPO服務范圍時,如何做到一碗水端平?對此,國家衛生計生委給出的解讀是,這種劃分不打算采取“大鍋飯”的方式分配。初期采取“鼓勵先進、鞭策后進”的做法,服務范圍的劃分要與OPO自身發展程度、技術、醫療服務質量成正比,以此“汰弱留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