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作出解釋性規定
問:司法解釋對“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如何規定?
答:司法解釋依據侵權責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精神,確定損害賠償的范圍,以實現受害人的損失填補和其他道路交通參與人的經濟負擔之間的利益平衡。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作出解釋性規定,明確人身傷亡是指道路交通事故侵害人身權益所造成的損失;財產損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侵害財產權益所造成的損失等等。
如此規定,解決了長期以來實踐中有所爭議的醫療費用、精神損害等損失屬于“人身傷亡”還是“財產損失”、交強險應否賠償精神損害以及精神損害在交強險中的賠償次序等一系列問題。同時,司法解釋就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的具體范圍,以列舉的方式加以明確。該規定有助于統一裁判尺度,使受害人的損失填補更加合理,也避免了損失范圍過大、道路交通參與人負擔過重的問題。
醉駕、毒駕造成交通事故交強險保險公司先賠償
問:醉駕、毒駕造成交通事故后交強險保險公司如何賠償?
答:醉酒駕駛、無證駕駛、吸毒后駕駛以及駕駛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幾種違法情形在實踐中經常出現,發生事故后,往往導致受害人損失難以獲得賠償,人身權益難以得到保障。
司法解釋以侵權責任法的立法精神和交強險的功能為依據,明確規定這些情形下,交強險保險公司仍然對受害人人身權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賠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該規定一方面有力地保障了受害人的人身權益、發揮了交強險的功能,另一方面也使侵權人承擔了最終的賠償責任,制裁了侵權行為。
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并存時交強險先賠付
問: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如果并存時如何賠償?
答:為了妥善處理保險制度與侵權責任之間的關系,司法解釋在制定時強調交強險對受害人的損失填補功能和安定社會的功能,重視商業三者險對被保險人的風險分散功能,合理安排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次序。
所以司法解釋規定,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并存的情況下,先由交強險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再確定侵權人的侵權責任,然后由商業三者險保險公司依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最后再由侵權人依照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承擔剩余的侵權責任。
司法解釋還規定未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由投保義務人先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投保義務人與駕駛人不一致的,兩者在此范圍承擔連帶責任。該規定在充分保護受害人合法權益的同時,也有利于促使投保義務人積極履行法定義務,促進道路交通秩序的良性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