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訴訟法看點
死刑復核更慎重
落實“少殺、慎殺”原則
為落實“少殺、慎殺”的刑事司法原則,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使得死刑復核更加慎重。
新刑訴法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不得強迫“自證其罪”
防止刑訊逼供
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增加了“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的規定。同時,為了防止偵查機關刑訊逼供的發生,還明確規定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新刑訴法明確規定了非法證據排除的具體標準: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
未成年人犯罪記錄
要“封存”并予以保密
為有利于未成年犯更好地回歸社會,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設置了犯罪記錄封存制度。
法律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自被第一次訊問之日起
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為了保證律師的會見權利,新刑訴法規定,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