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至26日,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廣受關注的被告人薄熙來受賄、貪污、濫用職權一案。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濟南中院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依法公開公正審理案件,切實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使案件經得起事實和法律的檢驗。
開庭審理堅持依法公開原則
8月22日8時許,濟南中院最大的審判庭第五審判庭內已座無虛席。8時43分,審判長、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王旭光敲響法槌,宣布開庭。
公開審判是現代司法制度的一項重要原則,是指法院對案件的審理過程和判決結果向社會公開的一項制度。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有關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薄熙來案是一起原黨和國家領導人涉嫌犯罪的嚴重刑事案件,各界高度關注。本案審理過程中,濟南中院始終堅持公開審判原則,既運用以往案件常用的公開方式,也有新的探索和創新。
從立案公開,到依法公開開庭時間、地點,再到庭審公開,公開進行舉證、質證和辯論;從媒體客觀、及時、充分報道,到依法準許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學者、新聞媒體記者、被告人親屬及各界人士一百余人對案件庭審過程進行旁聽,再到人民法院積極探索司法公開方式,在本案中設立新聞發言人、庭審期間每半天召開一次媒體通氣會、開設官方微博,向媒體和公眾及時、全面披露庭審信息,公開、透明的司法理念,始終貫穿本案審理的每一個環節。
本案的依法公開審理,實現了程序公正,保障了實體公正,樹立了司法權威,也滿足了公眾知情權。
訴訟程序嚴格遵守法律規定
薄熙來案經依法指定管轄,由濟南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由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理。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指定管轄是上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指定下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管轄案件的一種方式。在近年來的司法實踐中,某些官員犯罪后,為防止其利用當地關系網,影響偵查、起訴、審判活動依法順利進行,而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送往異地偵查、起訴、審判,以確保司法公正。
在審查起訴過程中,濟南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薄熙來享有的訴訟權利,并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薄熙來本人委托的兩名辯護人的意見,依法進行了大量的調查、取證,在證據扎實、充分的情況下,決定提起公訴。
開庭審理前,濟南中院及時向薄熙來送達起訴書副本,依法告知并充分保障其享有的各項訴訟權利。被告人的兩名辯護人在庭前二十多次會見薄熙來,并查閱了全部案卷。
從7月25日薄熙來被提起公訴到8月22日開庭,歷時近一個月。這正是為了控辯雙方特別是被告人的辯護律師有充足時間查閱、摘抄、復制案卷全部證據材料,并進行開庭前各項準備工作,確保其充分行使辯護權。
庭前會議制度是新刑事訴訟法增設的一項訴訟程序。根據新刑訴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對于證據材料較多、案情重大復雜、社會影響重大的案件,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8月14日,濟南中院召集了有公訴人、被告人、辯護人參加的庭前會議,針對案件管轄、回避、公開審理、有無新證據、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及其他與審判有關的程序問題,充分聽取了控辯雙方的意見,同時組織控辯雙方進行庭前證據展示,聽取他們對證據和指控事實的意見,明確了庭審質證、辯論焦點。這不僅有利于提高庭審效率,保證庭審順利進行,也有利于對公訴權形成有效制約,進而更充分地保障被告人的權利。
在幾天的庭審中,法庭給予控辯雙方不偏不倚的舉證、質證、辯論機會。法庭對被告人薄熙來當庭提出的發言申請均予以準許。被告人在法庭調查、法庭辯論階段都進行了充分的辯解。
為了實現司法公正,新刑訴法要求: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證人以書面證言方式作證,與證人出庭以口頭方式作證的最大不同在于,后者可以被詢問、被質證,當面詢問與對質是還原案件真實情況的最佳途徑。
在本案庭審中的質證環節,除當庭展示證據外,法院還要求大連實德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徐明、時任大連市城鄉規劃土地局局長王正剛、重慶市原副市長兼公安局局長王立軍作為證人出庭作證,接受控辯雙方質詢。在詢問證人過程中,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權利得到充分保障。其中,被告人當庭分別對3位證人發問時,提出的問題都超過20個。
縱觀本案審理過程,可以清晰地看出,這是司法機關嚴格依照新刑訴法規定的訴訟程序,進行的一次公開公正審理,力求“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