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體問題嚴守罪刑法定原則
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是我國司法制度的一項基本準則。事實是前提、基礎和依據,法律則是處理案件的標準尺度。
隨著法庭調查的逐步深入和法庭辯論的充分開展,薄熙來被起訴的受賄、貪污、濫用職權三個罪名的犯罪事實,逐漸清晰地呈現出來:
——受賄罪。
2000年至2012年,薄熙來利用職務便利,先后三次收受大連國際發展有限公司總經理唐肖林給予的錢款共計折合人民幣110萬余元,這是典型的受賄行為,即: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另外,薄熙來通過其妻薄谷開來及其子薄瓜瓜收受徐明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068萬余元,薄熙來對這些收受財物的行為知情。根據我國刑法和有關規定,受賄既包括本人直接受賄,也包括通過近親屬等人間接受賄。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向國家工作人員代為轉達請托事項,收受請托人財物并告知該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國家工作人員明知其近親屬收受了他人財物,仍按照近親屬的要求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對該國家工作人員應認定為受賄罪。
——貪污罪。
2000年,經薄熙來同意,王正剛和薄谷開來商議后,將大連市政府承擔的一項工程的500萬元工程款,轉至薄谷開來指定的賬戶。我國刑法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薄熙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巨額公共財物的行為,符合貪污罪的構成要件。
——濫用職權罪。
2012年1月,薄熙來聽取王立軍關于薄谷開來涉嫌殺人(“11 15”案件)的匯報后,斥責王立軍誣陷薄谷開來,打王立軍耳光,并根據薄谷開來要求,同意對“11 15”案件辦案人王智、王鵬飛進行調查。2月1日,薄熙來違反組織程序,主持召開市委常委會議,免去王立軍重慶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職務。2月6日,王立軍叛逃。黨的紀律處分條例規定,濫用職權錯誤是指黨員濫用職權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行為。而刑法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是濫用職權罪。薄熙來的上述行為,是導致“11 15”案件不能依法及時查處和王立軍叛逃事件發生的重要原因,造成特別惡劣的社會影響,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受到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已超出“黨紀處分”范圍,涉嫌構成濫用職權罪,應當依刑法追究責任。
據了解,對薄熙來以上三個罪名的指控,證據有90卷之多,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詢問證人同步錄音錄像和被告人供述、辯解、親筆供詞等。這些證據,都是檢察機關依法調查取證后確定的,十分充分、扎實。
在法庭審理中,公訴人按指控犯罪、證明犯罪的要求,利用多媒體將證據向法庭分別作了出示。如,為證明被告人為唐肖林申請進口汽車配額提供幫助的事實,出示了3組證據;為證明唐肖林請求薄熙來幫忙及向其行賄的事實,偵查人員在對唐肖林詢問時制作了同步錄音錄像,并當庭播放;為證明徐明出資為薄谷開來在法國購買房產,薄熙來對此知情,當庭播放了2013年8月10日詢問證人薄谷開來的同步錄音錄像;為證明薄熙來貪污500萬元工程款的事實,出示了3組證據,證人王正剛出庭作證,當庭播放詢問證人薄谷開來的同步錄音錄像……
這些證據經過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嚴格的法庭調查程序,環環相扣,相互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體系。雖然被告人薄熙來當庭否認了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此前的供述,但被告人供述只是重要證據之一,并不是唯一的證據。我國刑訴法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規定,審查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應當結合控辯雙方提供的所有證據以及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辯解進行。被告人庭審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說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辯解與全案證據矛盾,而其庭前供述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
從偵查到批捕,從起訴到庭審,我們看到了司法機關的嚴格依法辦案和公開公正審理。
通過包括薄熙來案在內的一個個腐敗案件的查處,我們真切地感受到,在我們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任何人在訴訟中的程序和實體權益都要受到平等保護,同時,任何人觸犯法律都必將被依法懲處。法治沒有特區,反腐沒有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