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出臺民間借貸案件審理指導意見,只要不違法、違規,特定情形下,企業可以集資,企業間也可互相借貸,自然人與企業之間的借貸有效。
去年8、9月以來,溫州市爆發了民間借貸債務危機,它使溫州的民間借貸和實體經濟受到重創。由此,民間借貸類案件急遽上升,民間借貸總標的額持續擴大、最大標的額案件記錄也不斷被刷新。今年1至7月,全市法院共受理民間借貸案件12035件,涉及標的額81.88億元。7個月的收案數是2010年的1.46倍,并與2011年基本持平,收案標的額是2010年的2.36倍,2011年的1.52倍。
為了正確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統一裁判尺度,保護借貸雙方合法權益,規范民間借貸市場,有效解決溫州民間借貸的突出問題,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從實際出發,專門制定有針對性的《民間借貸案件審理指導意見》。
該審案、斷案的指導意見明確,特定情形下企業的集資行為及企業間借貸行為的效力予以確認。如企業之間為生產經營所需,向其他企業借款且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對該種資金調配行為的有效性予以認定。融資主體特別是法人實體在溫州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進行民間融資備案登記的相關證據材料得到法律有效保護。
自然人與企業之間的借貸有效。但有4種情形的民間借貸認定無效: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才而言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借貸行為等。
在民間借貸利息的認定上,若借款人已經支付的利息超過四倍利率標準的,超出部分沖抵借款本金。
長期以來,民間借貸中在夫妻所涉共同債務的認定一直是個難點。溫州市法院對此作了一系列明確規定,其中,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借款所負債務,原則上主張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雙方另有約定、或出借人與借款人另有約定的等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