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目前有失能老人1036萬,半失能老人2135萬,目前我國城鄉空巢家庭超過50%,城鄉家庭養老條件明顯缺失。在全國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推進會上,以房養老這個老話題被再度提起。(11月8日《揚子晚報》)
以房養老是養老的好途徑,尤其是如今房價呈漲勢的情況下,買房養老比買保險更為合算,這對失能的老人來說有了新的依靠,但是要實行以房養老并非易事。
老人有房不在少數,由于傳統觀念,他們的房并非是為養老,更多是為了后代,有的生前就已經明確房屋的繼承人。因而,要實行以房養老還得形成一種環境,設立專門的機構,不僅要做好老年人的思想工作,還得做好其子女的工作,以避免由此帶來的糾紛和不愉快。
老年人的房大都陳舊,按照什么價來定?定低了老人不愿拿出,定高了有誰會買,從以往看,拿到銀行做抵押往往是低之又低,人們只是為了急用錢,暫時抵押,很多人事后都會想方設法退押。老年人特別是失能老人的抵押是為了錢用,抵押就是賣,因而這個價應區別其它抵押,定得合理。
按照現行規定住房使用權是七十年,有的老人的房屋也許相差只有十幾年,有的甚至只有幾年,使用年限少,價值就低,不僅本人抵押不劃算,就是購買者也不合算,因而,在實行以房養老之前,還得明確房屋七十年后的結轉,如此才抵押得實在,他人買得也放心。
不論是抵押也好,出租、出售也罷,以房養老實則就是以房換養老錢,抵押、出租、出售給誰?不能采取單一的方式,應實行公開招標投標的方式,誰出價高,就給誰,相關部門應該做好服務,辦好手續,不能強求購買,更不能以低價購買。
以房養老是一種新的嘗試,要把這一好事辦好,必須想為老年人所想,不能因為其房屋足夠其生存,就忽略其它的照顧和相應的待遇。同時以房抵押還應與《繼承法》相銜接,配偶、子女優先,對于老人以房養老資金有繼承權,對抵押有優先退押權。由此才能解除老人及其親人的后顧之憂,把好事辦好。
(責任編輯:李志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