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本之石或可攻玉
日本是社會保障最健全、福利水平也很高的亞洲國家。經過數十年的發展,日本形成了三個層次的養老保險制度:其一是“國民年金”,它覆蓋全體國民,凡20歲以上60歲以下的、在日本擁有居住權的所有居民都必須參加國民年金保險;其二是與就業收入相關聯的雇員年金制度,按照加入者職業的不同,它又分為厚生年金和共濟年金;其三是新企業年金,可以由企業或者個人選擇加入。
隨著時間的推移,日本的人均壽命普遍延長,65歲及以上人口支取養老金的年限大大超出了制度設立時的預期。同時,由于日本經濟高速發展,日本不斷提高退休人員的養老金,養老金替代率逐步提高,導致日本政府的養老支出大幅增加。為應對養老金支付困局,日本的養老保險制度做出了相應的調整。
第一,采取彈性退休制,鼓勵延長工作時間。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日本人可以提前到60歲開始領取養老金,也可以推遲到65歲之后70歲之前開始領取。如果提早領取,養老金將打折給付;如果推遲領取,則增加領取金額以資獎勵。例如,若提早到60歲開始領取,每月只能領取65歲時應領取金額的70%,如推遲至70歲以上再領取,可獲得188%。
第二,提高養老保險費,即將繳納保險費的比例在原來占工資總額13.58%的基礎上,每年以0.354%的幅度提高,到2017財年,保險費繳費標準將占到職工工資總額的18.3%。
第三,逐年降低向被保險者支付保險金的數額。日本計劃到2023財年,平均養老金支付額將由現在在職職工平均收入的59.3%逐年降低到50.2%。
第四,調整養老金發放方法。日本政府早在2002年就開始制定了一項“物價聯動型養老金支付辦法”,即根據物價跌幅,減少養老金的支付額。
日本養老金制度的上述改革,對于同樣“入不敷出”的歐洲國家而言,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鑒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