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之爭”另一版本:《苦菜花》沒有盜播
網友在爭論干出“盜播”一事的究竟是中國電視臺還是日本電視臺時,忽略了這個新聞的核心——“盜播”。本報記者最終聯系上處于“盜播”漩渦中心的亞太傳媒股東之一王先生。王先生向記者講述了“版權之爭”的另一個版本。
一份裁決,兩種解讀
在此前的媒體報道中,有這樣的說法:“日本東京地方法院認定,日本785頻道侵權事實成立,并向日本電視臺下達了處分書。”
8月28日,赤東文化給記者發來了2005年起訴亞太傳媒時的起訴書和“臨時處分決定書”。上面的主要內容翻譯成中文是:“關于上述當事者之間基于平成17年第22076號著作權法申請臨時處分判決一事,本法院認定債權人的申請正當,債權人應向債務人提供150萬日元的抵押金,并判決如下:債務人不可播放電視劇《苦菜花》。”(平成17年指的是2005年,債務人指的是亞太傳媒,債權人指的是赤東文化。)
記者發現此前媒體忽略了的內容:這個停播《苦菜花》的裁決是在赤東公司交上了150萬日元的保證金之后才實行。
對于這份判決,赤東文化和亞太傳媒有兩種截然不同的解讀。
“申請正當”這四個字,在張笑方看來,是認為法院已經認定亞太傳媒的侵權事實,150萬保證金是因為這并非正式審判,一旦不繼續打官司隨時可以退回。“這和訴訟保全不一樣,訴訟保全不需要開庭,而我們這個官司前后打了3個月,開了四五次庭。”張笑方說。
而亞太傳媒的負責人王先生則認為,這四個字僅僅是針對赤東公司提出的“為獲得‘債務人不得播放電視劇《苦菜花》’的判決”這個要求作出的評價。這個臨時裁決相當于中國的“訴訟保全”,并沒有對《苦菜花》是否侵權作出裁定。
記者就此咨詢了中國青年政治學院的副教授周澤。周澤認為,這個“臨時裁定”相當于“先予執行”。 法院不是暫時不能認定是否侵權,而是暫時不需要認定。只要申請符合條件,法院就可臨時決定,只有原告正式提起訴訟,法院才對事實進行審查。先予執行并不意味著被先予執行人敗訴。
亞太傳媒證明自己有轉播協議
對于事件的焦點,亞太傳媒是否有權利播放《苦菜花》,王先生向記者講述了當時的經過,并提供了一些相應文件。
2005年4月20日起,擁有本片播放權的國內某衛視為紀念抗戰勝利六十周年,在晚上的黃金時段播出《苦菜花》,當時以同步直播轉播該衛視電視劇節目的亞太傳媒在785頻道中也播出了這部抗戰題材電視劇。
8月31日,亞太傳媒接到東京地方法院的通知,有人告他們侵權了。原告方赤東文化,持有的《苦菜花》的日本版權,登記證書是8月4日拿到的。
9月6日,亞太傳媒給國內這家衛視發去了一份傳真,大意是4、5月的時候我們播放了貴臺的節目,根據雙方的協議,如果有版權糾紛,需要向對方了解情況,希望盡快答復。當天,電視臺回函,稱正在與國內有關單位確認。
9月8日,《苦菜花》的原版權方北京華錄百納影視有限公司致函亞太傳媒,表示愿意與赤東文化一起就此事進行協商。而這時候那個衛視臺回復,稱無法與赤東公司聯系,因此無法進行協商,愿意就此爭議提交國內仲裁。
10月25日,華錄百納再次來函,大意是在與赤東文化簽訂版權轉讓協議之前,華錄百納已將《苦》的衛星版權授權某衛視。與赤東文化簽訂的版權轉讓合同存在重復轉讓。赤東公司如對此有異議,華錄百納愿與赤東公司法人代表進行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