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 第四部憲法
列舉了28種公民權利,與西方幾無區(qū)別
背景:1982年12月,新中國制定第四部憲法,即現(xiàn)行憲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有人說,不經(jīng)歷“文革”,不會懂得“公民”的意義。那時,“地富反壞右”不被當作公民看待,喪失做人基本尊嚴。
此前,1949年“共同綱領”只規(guī)定“人民”的權利;1954年憲法規(guī)定了公民的權利,卻沒回答什么是“公民”。
1982年憲法對“公民”的定義,意味著“地富反壞右”也是公民,罪犯也是公民,都應擁有基本人權保障。
1980年11月20日開始,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公開審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前后44次開庭,被認作“依法辦案的一個范例”。
李步云:“四人幫”最大的罪行就是踐踏人權。對其依法公審,體現(xiàn)了人權保障五大司法原則:依法獨立審判、司法民主、實事求是、人道主義和法律平等。
新中國4部憲法中,1982年憲法對人權的各種具體權利列舉最全,與西方國家?guī)谉o區(qū)別。
公民基本權利,1975年憲法僅2條,1978年憲法也只有12條,1982年憲法則達28條,增加了“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等新規(guī)定,大大推動了我國人權事業(yè)的發(fā)展。
1991 首份“人權白皮書”
人權被稱為“偉大的名詞”
背景:1991年11月2日,國務院新聞辦發(fā)表《中國的人權狀況》白皮書。這是中國政府向世界公布的第一份人權官方文件。
在中國政府首份“人權白皮書”中,人權被稱為“偉大的名詞”;強調(diào)實現(xiàn)充分的人權,是“中國人民和政府的一項長期的歷史任務”;并提出“生存權是中國人民的首要人權”。
李步云:1993年6月,第二次世界人權大會通過《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包括中國在內(nèi)的180多個國家的代表出席。宣言承認人權具有普遍性,并明確要考慮各國各地區(qū)的特點。這是我國在外交上首次承認人權的普遍性。
徐顯明:1995年10月,時任國家主席的江澤民在接受美國電視臺采訪時表示,實現(xiàn)人權普遍性原則必須與各國的具體情況相結合。這是中國領導人首次公開承認人權普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