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領導體制改革依據國情需要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國家領導體制的改革和完善一直在持續。
除了恢復設置國家主席,設立中央軍委之外,我國還實行了總理負責制。
我國與蘇聯在國家領導體制上有兩大不同點。一是我國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只有一個,就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而蘇聯由于民族關系的特殊性,由聯盟院和民族院組成最高蘇維埃,類似于西方國家的上議院和下議院、參議院和眾議院。其二,蘇聯的最高政府機關實行的是委員會制,而我國實行的是國務院總理負責制。
所謂總理負責制,即指國務院的所有權力集于總理一人。我國的國務院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等組成。總理領導國務院的工作,副總理、國務委員協助總理工作。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秘書長組成國務院常務會議。雖然總理召集和主持國務院常務會議和國務院全體會議,但在充分聽取意見之后,最終決定權還是總理享有。
胡錦光教授說,蘇聯的委員會制是國務會議所作出的所有決定都須經委員投票決定。而我國的國務院作為行政部門,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其所執行的法律、決定、決議都已通過全國人大民主的程序。我國正處于高速發展時期,經濟社會建設的任務非常繁重,這要求政府行政部門具有較高的行政效率。根據這一實際的發展需求,總理負責制應運而生。國務院下屬的各部、各委員會實行部長、主任負責制,也同樣是出于這一考慮。
此外,作為我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也依照現實國情需要作出了各種調整。
比如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權力分配的調整。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全國人大的常設機關。根據54、75、78憲法,只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擁有立法權,全國人大常委會所立的法律只能稱為條例,比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學位條例》等。
但是改革開放之后,立法需求激增,每年只召開一次的全國人大顯然無法滿足立法需求。為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完善社會主義法制,82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以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大會閉會期間,有權對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
同時,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權力范圍也得到了擴充,比如它可以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預算在執行過程中所必須作的部分調整方案。胡錦光教授解釋說,這同樣也是為了提高效率,及時處理國家發展中遇到的重大問題。此外,2003年設置的專職委員,也提高了委員的專業性,全國人大常委會設置委員長會議,更便于迅速處理日常工作,提高了工作效率。
另如,1979年2月2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設“法制委員會”(1983年改成“法制工作委員會”)。全國人大設立民族委員會、法律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外事委員會、華僑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以后又增加了內務司法委員會、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農業與農村委員會。
在全國人大會閉會期間,各專門委員會受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領導。專門委員會對代表所提交的不同類型的議案進行分析,提出建議,協助常委會開展執法檢查、聽取和審議“一府兩院”工作報告、對法規進行備案審查。胡錦光教授說,雖然專門委員會發揮的只是準備性和協助性的作用,但卻明顯有利于全國人大更充分地發揮監督效能。
長期觀察我國當代國家領導體制改革的葉篤初教授向《瞭望》新聞周刊表示,改革開放30年以來我國國家領導體制所發生的變化,其改革方向無不以中國的具體國情和時代賦予的歷史使命為依歸。未來,我國國家領導體制也將沿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隨著時代的發展和人民的需要進一步改革和完善。(來源:《瞭望》新聞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