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計劃被“打亂”
出讓方申請“撤牌”
“我們已經申請撤牌了,國資委都批了。”在記者采訪濟南市煤氣公司時,煤氣公司的于總直接表示說。并解釋說,按規定,只要轉讓方申請撤牌,就可以撤。我們煤氣公司的主管局市政公用事業局寫了個申請意見。
是什么原因撤牌的呢?于總解釋說,就是不想轉讓了,因為不具備轉讓條件,怕引起社會不穩定因素。并進一步向記者強調說,因為這兩個加氣站承擔了幾千輛出租車和公交車的加氣任務,還涉及到加氣站的一些人員安置問題,正是因為人員安置問題、氣源問題等不好解決,最后決定不轉讓了。
于總對記者介紹說,市國資委已把市政公用事業局的意見轉上去了,市國資委也依據省國資產權管理辦法申請了撤牌,請省產權交易中心予以確認。在采訪中,于總同時也表示稱,這個申請目前還沒有最后得到省產權交易中心的確認。
“國有股權轉讓只是整個國有企業轉制的一部分。煤氣公司改制,改制成百江燃氣公司,整個資產要進入合資企業。股權也得要求評估轉讓。”針對煤氣公司為何進行了掛牌轉讓后在摘牌后不進行交易而又申請撤牌一事,于總向記者進一步介紹并解釋說。
“國家對國有股權的轉讓有了新的規定,原來市國資委已經批過,結果又讓我們走招牌掛程序。我們報到省產權交易中心,好多轉讓條件不予被采納,結果,有幾家民營企業參與進來了。我們是不想賣給民營企業的,這和我們的初衷和想法是相違背的,國有股權轉讓只是合資改制的一部分,是分步實施的,本來就是要賣給我們的合資公司山東百江的,這樣,民企一參與進來,我們就想著撤牌。就是轉給他們民企,我們主管局濟南市政公用事業局也不放心。”
對此,于副總又進一步解釋說,市政公用行業,是個特殊性行為,民企本身不是搞燃氣經營的,他們在天然氣加氣方面沒有經驗,安全事故責任很大,從保證市場供氣秩序和燃氣安全方面考慮,他們經營加氣站都欠妥當。再加上,他們本身沒有氣源,合資企業一退出的話,這個企業是沒有氣源的,而按照濟南市的燃氣管理條例,沒有氣源的公司就無法經營。
最后,于總表示說,像這種加氣行業,屬于市政公用行業,關系到民生,本不適合走招牌掛。在這方面,國家都是有嚴格控制的,外商投資的,必須有國有控股,或是國有獨資,如果民企參與進來,國家不好控制。我們第一次走這種招牌掛這種形式,我們也不懂,實際上,我們作為轉讓方,同時又是招標方,我們是有條件的。沒料到,整個轉制方案都已經批準協議轉讓了,結果又走了招牌掛,如果繼續走下去,可能會產生一系列后果,于是就決定終止轉讓,申請撤牌。這樣,也就不存在國有資產流失的問題了。”
交易遭遇“擱淺”
“無辜”民企討說法
“出讓方是在產權交易中心公開登記掛牌的,我們也是按程序進行辦理摘牌手續的,就有資格進行參與公平的競爭。”對于煤氣公司的做法和說法,域瀟集團并不認同。域瀟集團的李總表示說,針對煤氣公司的穩定問題,對方所關注的人員安置問題、貨源問題,氣源問題,他們都有一個很好的答復。他們只是買賣一部分的股權。人員并不是一個問題。而且他們也有能力對加氣站人員全盤接收,不會出現職工下崗的情況。至于氣源問題,山東百江不應該隨便斷供,加氣站擔負著一定的社會公共職能。到時即使斷供,他們也有辦法找到到其他的氣源供應商。
針對濟南市煤氣公司在摘牌后又提出終止該國有股權的轉讓行為,域瀟集團于2008年11月5日就提交了一份書面的回復函,表示稱,堅決不同意濟南市煤氣公司終止轉讓濟南市中原天然氣發展有限公司60%的國有股權、濟南市華能天然氣有限公司42.6%國有股權的行為;要求省產權交易中心保護其公司作為意向受讓方的合法權益,予以經濟賠償;同時,還強調對濟南市煤氣公司違反法律、法規等行為保留法律訴訟權。
“國家現在規定,國有股權轉讓,必須招牌掛的方式進行,我們也是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參與的,依法交納了保證金,投進去了這么多錢,出讓方說中止就中止,一點說法也沒有,程序就不往下走了,算是怎么回事?”現在是市場經濟,拒絕壟斷。中止也要中止的有理有據,我們并不關心最后是否就是我們的,但程序總得依法進行吧?!”域瀟集團的李總表示說, “等我們摘牌了后,他們認為他們的目標達不到了,才用這種方式來處理,我們有一種被愚弄了的感覺。現在這種局面,造成了我們民企既不能往下進行程序,又不能拿回保證金,而且有失公允,從當時他們發布的信息來看,我們完全是按當時的規則來辦理的。退一步講,如果說,濟南煤氣公司作為過錯方,如果態度比較積極,合情合理地把這件事處理完的話,我們也就不參與了。我們又沒有過錯,作為過錯方的他們,不管不問,一點說法也沒有,不能就這樣不了了之。”
“如果說濟南市政府為了整個大局的話,我們也可以理解,但前提必須給我們一個說法。”在采訪的最后,域瀟集團表示說,“摘牌后,他們雙方就是站在一個平臺上了,他們要的就是一個公允,一個合理的明確說法就行。”
而對煤氣公司認為民企沒有資格參與的說法,域瀟集團明確稱,“只要國家沒有設定門檻的話,我們民企就可以參與,沒有什么障礙。如果按法規和規則來辦事的話,民企有權參與股權轉讓。而且,在當初掛牌時,他們并沒有設什么門檻,如果掛牌后,當初沒有我們民企參與的話,股權轉讓早就結束了。他們就想著通過較低的價格來取得國有的一些資產,達到他們的目的。而我們參與的話,就會把價格就給提高上去了。這個嫌疑是避免不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