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船稅是我國第一個由國務院條例上升為法律的稅種。作為加快依法治國進程的重要一步,車船稅從“條例”上升到“法律”層次本質上是通過立法保護民眾的權利,是人民當家作主的重要體現和必然要求。
一、車船稅立法的本質在于保障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利
(一)稅收立法的本質在于保護民眾的權利
稅收本質上是對公民財產權利的強制的、無償的剝奪,需要以法律形式來規范政府與納稅人之間的征納關系。在當代社會,政府的主要職能是使用財政資源為公民提供合意的公共服務,通俗地講,政府承擔著“收錢者”和“花錢者”的角色。由于掌控著財政資源的使用權,在缺乏限制的情況下,政府事實上也成為一個“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者。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政府既是立法者、又是收錢者、還是花錢者,在法理上不通,而且將稅種的立法權利交由政府,政府的征稅權利便很有可能得到最大程度的擴張,而公民的財產權利卻會因此受損。因此,稅收法定主義認為,稅收征納關系的確立需要以人民的同意——人民的代議機關制定法律為前提。事實上,在政府和納稅人的“委托—代理”關系中,如果沒有法律的規范、而僅由政府來制定稅收法規并依據這些法規征稅的話,很可能會導致“政府的稅收權力越來越大、稅收收入越來越多,而其提供的公共服務卻越來越少”的狀況。在我國,全國人大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代表全國人民行使立法權,稅收征納關系顯然要通過全國人大審議進行規范,這既是保障公民財產權利的必要舉措,也是政府組織財政收入的根本保障。從這個意義上來說,稅收立法的意義主要在于保護民眾的權利。
(二)稅收立法工作的迫切性
在我國,從改革開放至今30余年的時間里,稅收法律體系的建設一直比較薄弱。雖然經過幾十年的實踐,許多稅種立法的條件已經成熟,但卻仍使用“條例”、“規定”等法規和規章的形式,并未經全國人大審議、上升到法律高度。目前,在我國稅法體系現有的19個稅種中,只有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是全國人大審議立法的,包括我國第一大稅種增值稅在內的其他稅種都是“條例”、“規定”等法規和規章,這顯然既不利于從制度層面上保護公民的財產權利,也影響著稅法的效力進而影響著財政收入的實現。同時,從國際稅收理論看,一個國家征稅會產生國家與國家的稅收分配關系,調整這種分配關系只能是議會通過的法律。在國際交往中,由于世界各國的稅法都是以法律形式頒布的,我國以“條例”形式規范的稅法往往不為國際認可,因此,稅收“法規”的存在事實上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我國對外經濟的發展。
此外,從我國建設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要求來看,稅收立法也有著現實的緊迫性。黨的十五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但是,在稅收領域,立法工作卻一直進展緩慢。除新的企業所得稅法隨“兩法合并”頒布之外,在九年來的時間里,還沒有一個稅種上升到法律高度。如今,車船稅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審議,可以說,這是我國第一個由國務院條例上升為全國人大法律的稅種,對于我國稅收法律體系的建設有著極為重大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