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車船稅按排量征收是一大進步
我國車船稅是從量稅。稅收的計稅依據是指計算應納稅款的依據或標準,計稅依據解決稅款的計算問題。計稅依據按表現形態可分為兩大類,一是從價稅即是以征稅對象的價格為依據,按一定比例從價定率征收;二是從量稅即是以征稅對象的數量(重量、面積、件數)為依據規定固定稅額從量定額征收。一般而言,車船稅的計稅依據有三種選擇:單純按“輛”征收、按“凈值”征收、按排量征收,這三種辦法各有利弊。就此次草案提出的“按排量征收”而言,雖然其并非十全十美,但是,與另兩種征收方式相比,其卻是最佳選擇。
建國就開征的我國車船稅,對小汽車一直采用單純按“輛”征收的辦法這是歷史習慣以及稅收征管技術決定的。這種方法不僅不利于發揮車船稅的組織收入功能,而且由于完全沒有顧及車船的價值、具有明顯的累退性,即車船價值越高、實際稅率越低,因而在很大程度上違背了稅收的公平原則。按輛征稅是最落后古老的原始的計稅方法,起的是反向調節作用,例如4萬、40萬、400萬不同的小汽車,都按輛征400元稅,實際稅負為1%、0.1%、0.01%,即價格越高實際稅負越低甚至超低,也正是由于對公平原則的違背,這種征收方法一直飽受詬病。
“按凈值征收”在理論上來講是一種較為理想的征收模式,它不僅克服了“按數量征收”忽視財產價值的弊端,更能體現公平原則,而且可以為地方政府帶來更為豐沛的收入,但是,由于計算車船“凈值”的原值和折舊具有較強的波動性,都是動態常變的,因此,無論是進行車船價值的評估,還是采用“原值減折舊”的辦法,都面臨著巨大的技術難題和非常高的征收成本,一著不慎,還可能引發新的不公平,因此,這種方法在實踐中的應用性并不強。
與上述兩種征收方法相比,此次車船稅立法計稅依據設計“按排量征收”,在我國是一大創新,具有明顯的合理性:一般情況下,排量與價格具有正相關關系(據財政部統計,97%以上是正相關的),這使得車船稅既能夠很好地發揮組織財政收入功能,也能夠較好地影響財產收入分配,同時還體現了政府節能減排的政策意圖。雖然“按排量征收”的方法也有其顯失公平之處——即在不同品牌的汽車中,尤其是在那些國際著名品牌的汽車和一般品牌的汽車中,排量與其價值之間不一定存在明顯的聯系——但這一“弊端”影響范圍相對較小。權衡上述三種計稅依據的利弊,“按排量征收”顯然是一種弊端最小、最為合理的方法,因此,可以說,此次立法“按排量征收”的要素設計與原車船稅條例按輛征收原始的、古老的人頭稅性質的征收辦法相比,無疑是一大進步。
稅法計稅依據的選擇是一個復雜的博弈的過程,除了要考慮稅收基本原理以外,特別要考慮實際征收中的技術操作問題、征收成本的高低、還要考慮稅收歷史沿革和傳統,選擇十全十美的計稅依據是一個很難的問題,所以我們只能“兩害相權取其輕、兩利相權取其重”,根據具體國情選擇相對合適的計稅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