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婦周紅:“幫人傳香火是積德”
幫失足女賣子 5年拐賣7兒童
先后拐賣7名兒童的周紅對自己的行為也抱著這種認知。現年53歲的周紅和同案犯結成6人團伙,于1999年到2004年間先后在河源市連平縣等地拐賣兒童。案發后周紅被判無期,于2005年1月入獄。
1999年底,同村熟人找到在東莞賣衣服的周紅,說自己生不出孩子,托她幫忙抱養一個。周紅后找到了一對生養四五個小孩但無力撫養的夫妻,這對夫妻讓她帶走了自己3歲的兒子。牽線成功后,周紅得了同村人四五百元的紅包。
這個未進過課堂、當時生有兩女一子的婦人先后幫失足懷孕的打工少女、孩子6個月大但養不起的湖南夫妻賣掉了自己的孩子。“都是同村的沒有生育的人找到我,不幫他們,情面上過不去。”當時周紅覺得自己是幫人“傳香火”,是積德的事情。直到被抓才知道自己犯了法。
周紅談起自己的三個孩子,忍不住流下了淚水:“最對不起的就是他們。”疼惜孩子的母親和拐賣兒童的女人,兩個角色在她身上共存著。
這種狀態,常見于廣東省女子監獄150余名因拐賣兒童入獄的犯人身上。據統計,這些女犯年齡30歲以上的占90.8%,絕大多數入獄時已為人母。她們的文化程度普遍低下,小學以下含文盲的人超過七成,法律意識淡薄。她們多生長于貧困地區,“傳宗接代”的傳統倫理思想在當地有很大話語權。
媽媽李玲:“他是我的孩子,我怎么能是拐賣呢?”
感情破裂后 賣掉親生兒
據201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等4單位聯合發布的《關于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子女的,以拐賣兒童罪論處。
在廣東省女子監獄中,出賣親生子女的犯人有6名,生于1994年的李玲是其中之一。籍貫廣東普寧南徑鎮的李玲自小沒有父母親,由奶奶撫養長大。2012年底,她與丈夫羅斌(化名)相識并擺酒完婚。2013年春節后,李玲與丈夫感情開始出現裂痕,此時她已懷孕4個月。因兩人爭執激烈,李玲搬回娘家。她想過打胎,但被奶奶勸阻:“第一次懷孕就打掉,以后就很難懷上了。”
沒有工作的李玲試圖讓羅斌支付一部分撫養費用。她打電話給羅斌說:“要散可以,你準備怎么賠償我?”聽到“賠償”的羅斌之后再也沒有跟她通過電話,即使路上碰到,羅斌也當作沒看見她。
跟羅斌肯定要分開,自己也沒有工作,李玲便萌生了在孩子出生后將其賣給他人撫養的想法。她通過叔父聯系上一對想抱養孩子的夫妻。2013年7月17日,李玲產下一子。5天后,抱養嬰兒的人給孩子做過體檢后,與李玲現場談妥了嬰兒的價錢72000元。李玲從中拿出4800元給抱養的人,說是給孩子的奶粉錢。事后她還拿出2000元,酬謝自己的叔父。
羅斌知道此事后,立刻報案。孩子被追回交給父親撫養,李玲被判刑三年。入獄不到3個月的李玲接受采訪時,心情仍未能平復。“孩子去別人家,會比跟我過得好。他是我的孩子,我怎么能是拐賣呢?”
記者手記
生命尊嚴 不容踐踏
促使我去進行這次采訪和寫作的,是一位父親的回憶。兒子剛不見的時候,這位父親到處瘋找。他說:“當地有個風俗,人死后不是埋進土里,而是揀些骨頭,放在缸一樣的大罐子里,蓋上蓋子;再砌個小屋,把一家人的罐子放在一處。”而當時山上那些罐子,他說他幾乎全都一個個打開過,往里邊看,用手摸,生怕小孩被人藏里邊。兒子失蹤第一年,他的妻子精神失常,后兩人變賣家產,買了輛小面包車到全國各地尋子。
我是想說,孩子是這些家庭捧在掌心的寶,失了就是難以承受的傷。在拐賣人的眼里,孩子不過是貨物、是商品。而那些出賣親生子女的父母親,則將子女當作私有財產,可以隨意變賣。
拐賣兒童在某些地區成氣候、屢禁不止有很多原因:傳統倫理思想落后、法律意識淡漠、預防和打擊力度不夠、利益驅動等,但不容忽視的是,不少人缺乏對兒童生命尊嚴的承認和重視,忽視了生命不能買賣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