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法制辦公布《糧食法(征求意見稿)》全文
第五章糧食質量安全
第三十五條國家建立健全糧食質量安全標準和技術規范體系。
糧食生產者、經營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糧食質量安全標準、技術規范從事糧食生產、經營活動。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糧食質量檢驗制度,規范糧食生產、收購、儲存、加工、運輸、銷售、進出口等環節的檢驗、記錄、出證、索證活動,建立健全糧食質量追溯體系。
第三十七條糧食生產者應當科學合理使用化肥、農藥、農用薄膜等產品,防止對糧食耕地造成污染。
鼓勵和支持糧食生產者改善糧食收獲、干燥和儲藏條件,保障糧食產后品質良好。
禁止向糧食生產區域排放或者傾倒有毒有害的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等。
第三十八條糧食經營者應當進行糧食質量檢驗并記錄存檔。
第三十九條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建立糧食質量安全監測、抽查制度并組織實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糧食污染的,應當及時向當地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十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發現區域性糧食污染情況,應當加強被污染糧食的監控,可以采取強制性檢驗、警示公告、干預性收購、分類儲存、定向處置等措施。
被污染糧食干預性收購和處置辦法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