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要明確“冤假錯案”的標準。
我理解,冤案是客觀上存在刑事案件,但被追訴人不是犯罪人;假案是客觀上不一定存在刑事案件,進入訴訟程序的案件或被追訴人是假的。冤案和假案的共同點在于,都把沒有犯罪事實的人當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來追究,通俗地說,就是“把人搞錯了”。錯案可以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錯案與冤案假案相同,都是指“把人搞錯了”。廣義的錯案還包括將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疑案作為犯罪來追究,因為這類案件不符合起訴、審判的法定條件,但當作符合條件的案件來起訴、審判,從法律規定來衡量也屬于錯案。一般所說的冤假錯案,首先是指“把人搞錯了”,同時,也包括把疑案當作犯罪處理。因為在疑案中,可能有真犯罪的,也可能有未犯罪的,如果把疑案作為犯罪處理,就會使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蒙冤。例如,100個疑案中,即使只有5%是冤的,如果都作為犯罪處理,就會使5個人蒙冤,這就沒有守住防止冤案假案的底線。因此,為了守住防止冤案假案(把人搞錯了)這個底線,就必須堅持疑罪從無,守住不把疑案當作犯罪來處理這個底線。
“不把人搞錯”,這在公眾看來似乎很簡單的事,為什么到了司法機關就這么難,需要我們去苦苦追求?一是因為刑事訴訟的證明是回溯性的證明,它通過收集到的證據去“回復”和“再現”以往的犯罪事實,而這種“回復”、“再現”的過程非常復雜,受很多因素的制約,真相容易被掩蓋和歪曲。二是因為人有沒有搞錯,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不是真犯罪,只有他自己知道(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是真正的犯罪人,那犯罪人也知道),而司法人員并不知道。司法人員看到的只有在案的事實和證據。由此在訴訟證明理論上,就有了客觀真實與法律真實、客觀事實與法律事實的區別。客觀事實司法人員沒有看到過,司法人員只能憑在案證據所“再現”的法律事實來認定案件,而這種法律事實只有與犯罪人知道的客觀事實相符,人才不會搞錯;如果不相符,就會出現冤假錯案。因此,在司法證明上,要以客觀真實為目標,以法律真實為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