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要明確檢察機關守住防止冤假錯案底線的具體工作標準。
對檢察機關的批捕、起訴工作應該提出什么標準,才能守住防止冤假錯案的底線?比如,能不能要求凡是批捕、起訴的案件都要做到100%判決有罪?我認為有罪判決率低肯定不好,但也不能提100%判決有罪的要求。
先講起訴。雖然起訴和審判的標準都是“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是,在事實清與不清、證據確實充分與不確實充分之間,并不存在一條一看就清楚、一摸就明白的界限,難免存在一定的“模糊地帶”。就多數案件而言,這條界限比較容易劃清,但也有少數案件處在清與不清、確實充分與不確實充分的模糊地帶上,加上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認識,因而就會出現有的人認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有的人卻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充分的情況。如果提出訴后要100%判決有罪的目標,公訴人員就會把保險系數留得過大,只起訴那些事實證據不存在任何不同認識、明顯構成犯罪的案件,而將處于模糊地帶、存在不同認識的案件作不起訴處理,從而造成打擊不力。正因為如此,世界各國都對檢察機關不起訴規定了嚴格的制約措施,以防止該訴不訴。同時,許多國家還認為,檢察機關作為控方,在追訴犯罪上應該保持一定的張力,有的還將起訴標準規定為低于審判標準。為了保持這種張力,一些國家對訴后有罪判決率根本不作統計,以防止檢察官為追求有罪判決率而該訴不訴。我國檢察機關應當嚴格按照法定起訴條件即“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來決定起訴或不起訴。因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就能排除合理懷疑,從而就能防止冤假錯案。對于訴后判無罪的案件,我們要高度重視,認真分析。如果認為判決確有錯誤,應當依法提出抗訴;如果認為判決正確,就要認真總結教訓,辦案人員存在過錯的,還應追究其責任;如果認為判決有道理,而檢察院的起訴也有道理,則應加強研究,并與法院溝通,以便統一寬嚴尺度和證據標準。
對于批捕,基于以上相同的道理,應根據審查批捕當時在案的事實和證據,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來決定捕或不捕。凡是符合逮捕條件而批捕的,即使后來被判無罪或者徒刑以下刑罰,也不屬于錯捕;對不符合逮捕條件的予以逮捕或對符合逮捕條件的不予逮捕,就是錯捕或錯不捕。對此,需要說明以下幾點:
1.這里的事實和證據是“審查逮捕當時的事實和證據”,而不是訴訟最終查明的事實和證據,也不是看案件最終是否作了有罪判決。因為逮捕是在偵查初始階段為了保證訴訟順利進行而采取的強制措施,隨著偵查的深入和訴訟程序的推進,原來的事實、證據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社會危險性可能發生變化;逮捕的事實、證據條件是“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而不是“犯罪嫌疑人已構成犯罪”,故不能要求逮捕的案件都被判有罪。對于捕后被判無罪的案件,我們同樣要高度重視,認真分析,看當時在案的事實和證據是否符合逮捕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