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見義勇為法”重在保護
美國有部法律,叫《仁慈的撒瑪利亞人法》(good Samaritan law),相當于“見義勇為法”,它不是為了獎勵見義勇為者,而是為了保護見義勇為者免于受到惡意訴訟而制定的。它保護見義勇為者對受難者的死亡、傷殘、殘疾不承擔法律責任,只要見義勇為者行為理智,出于好意,遵循常識和使用合理的技能即可。
美國聯邦和所有州的法律中都有其各自的“見義勇為法”,有的叫做《無償施救者保護法》(volunteer protection law),主要目的都在于通過豁免見義勇為者在一些特定情形中的責任來鼓勵社會的見義勇為行為,使人做好事時沒有后顧之憂,不用擔心因過失造成傷亡而被追究責任,從而勇于挺身而出。
這部《仁慈的撒瑪利亞人法》的名稱來自于《圣經》中耶穌所舉的撒馬利亞人無償救助旁人的例子,具有深厚的人文關懷精神,是法律人性化的體現。多年的實踐經驗表明,通過立法的形式來鼓勵見義勇為在美國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除了美國之外,加拿大也有類似的法律,但主要屬于各省司法管轄內,例如安大略省2001年頒布的《見義勇為法》就有一條規定:“自愿且不求獎勵報酬的個人,不必為施救過程中因疏忽或不作為所造成的傷害承擔責任?!奔幽么笏痉ń缛耸糠Q,制定該法是為了打消施救者擔心的因施救不當而惹上官司的顧慮,以防止他們事后成為被告。
在世界其他國家和地區,例如意大利、日本、法國和西班牙,類似《仁慈的撒瑪利亞人法》都在為維護社會秩序和公民良知而運作著,它要求公民有義務幫助遭遇困難的人,除非這樣做會傷害到自身。
***監護人領域亟待立法
重新審視“小悅悅事件”,就在人們大呼“國人的良知去哪里了”的同時,一些人開始將視角轉向受害女孩兒的父母,并質問“他們當時去哪兒了?他們是否盡到了監護人的責任”?這么追問或許會被扣上“冷血”的帽子,但讓一個兩歲的孩子在下著雨的傍晚獨自跑上街道,父母沒有給她足夠的監護,卻是不爭的事實。
目前,中國的法律條款尚未對監護人的具體行為作出詳細的規定,也沒有規定多大年齡的孩子可以獨處或獨自外出,所以在這個問題上還要看看國外的有關法律。加拿大安大略省規定:“讓16歲或以下的孩子獨處時,監護人必須提供當時情況下適當的監管和看護。”
美國紐約州法律規定“12歲以下的兒童必須時時有人照看,以免發生由于孩子不懂事而導致的危險。離開學校以后,家長自己不能照顧的話,必須托給別人照顧”。如果孩子無人照顧的情況被發現并報警,不但孩子會被相關的社會福利機構帶走,父母還會被起訴“危害孩子安全罪(endanger child welfare)”。父母如果要想要回孩子,需要經歷一系列持久的法庭官司。如果法庭判定父母缺乏監管能力,那么孩子很可能就要不回來了。2011年5月11日,一名剛剛移民到美國的老奶奶把自己大約3、4歲的孫子留在紐約州哥倫布公園,被公園管理人員發現,管理人員帶著孩子沿公園附近尋找其奶奶20分鐘未果,遂向警方求助,孩子家長險些因此被捕。
(來源:中國日報網 王菁 編譯整理 編輯:劉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