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日報網:而且這是同盟國的一個共識,也是得到了世界的認可,所以不存在《開羅宣言》只是三家的一個聲明。現在有一些意見說只是三個國家的聲明,不算國際法,不能生效,其實這是一個狡辯?
劉江永:這個說法過去就曾經有過,比如臺灣島內的臺獨勢力、日本右翼勢力就有這個說法,這個說法第一沒有國際法的常識,第二他有特定的錯誤立場決定了這種詭辯。
首先,我們看《開羅宣言》是在1943年11月23日至27日之間,當時的中、美、英三國領導人共同開會決定的。之后,美、英的首腦飛往德黑蘭,大概在11月30日征求了斯大林的意見,取得了蘇聯領導人的完全贊同,之后才在12月1日正式發表,以達成共識的所在地開羅為《開羅宣言》的名稱。所以應該說在當時反法西斯聯盟的主要國家領導人共同達成了共識,應該說是具有國際法淵源的重要意義。
第二,我剛才也已經講過,經過敦促日本投降書這樣一個《波茨坦公告》,也被翻譯為《波茨坦宣言》所確認的,日本必須接受的國際法文獻。它和《開羅宣言》兩者合在一起,日本都必須接受。
第三,日本政府曾經在投降的時候明確表示日本的繼承者必須執行。也就是說這些不僅說是三國的宣言,是日本也必須根據《波茨坦公告》遵守的國際法的文件。
再有,從中日關系的角度看,日本也必須遵守這個國際法的文件。因為中日邦交正常化的時候涉及到臺灣問題。當時中國的立場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唯一合法政府,臺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政府表示對中方的立場表示理解和尊重,但是并沒有表示承認。在這種情況下中方是不接受、不滿意的,認為日本沒有向《波茨坦公告》所承諾的要執行《開羅宣言》,因為《開羅宣言》講侵占的領土必須歸還給中華民國,中華民國是當時中國的政府,就是從中國竊占的領土歸還給中國政府是一個道路。兩國在邦交正常化的時候,如果不這樣說中國是不接受的。
1951年,日美兩國和一些國家在舊金山舉行和會的時候,締結了《舊金山和約》,在《舊金山和約》的第二條當中,當時的美國和日本就認為日本必須把東北、臺灣、南沙、西沙放棄領有權,就是放棄主權和擁有主權的權利。但是沒有規定日本放棄的這些島嶼的歸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