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日報網:也就是說,《中日聯合聲明》的各項原則已經包括在《中日和平友好條約》內。
劉江永:對,已經包括在內了。這樣來看的話,從國際法的角度來看,日本所接受的《波茨坦公告》、《開羅宣言》,以及和中國簽署發表的《中日聯合聲明》和《中日和平友好條約》,形成了完整的日本必須遵守的國際法的基本準則。
中國日報網:也就是說我們說的中日之間的四個基本文件。
劉江永:對,四個基本文件當中兩個文件是這樣寫的(指《波茨坦公告》中確定日本必須遵守《開羅宣言》;《中日和平友好條約》規定日本必須遵守《中日聯合聲明》各項原則——編者注)。有的人說,1978年是冷戰時期,好像現在形勢變了。其實,一直到1998年江澤民主席訪問日本,中日雙方發表了《聯合宣言》,就是《中日關于建立致力于和平與發展的友好合作伙伴關系的聯合宣言》,明確表示中國和日本業已發表的兩個政治文件要遵守。另外,在2008年胡錦濤主席訪問日本的時候,中日兩國領導人又簽署并且也是共同發表了中國和日本之間第四個政治文件,就是2008年的《聯合聲明》,又確認了中日之間的三個政治文件必須做到遵守。一直到2008年日本政府都明確表示了要繼續執行中日之間四個政治文件,而四個政治文件當中的《中日和平友好條約》確認了《中日聯合聲明》,《中日聯合聲明》確認了日本必須遵守《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立場,而第八條要求日本必須遵守《開羅宣言》,《開羅宣言》的各項條款必須履行。
應該說戰后一直到1945年到2008年,是有明確的文字規定,日本是必須承擔堅決履行、嚴格遵守《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國際法基礎,戰后的國際秩序。
中國日報網:既有國際法的約束力,也有日本自己承認要遵守。
劉江永:談到日本要承認的話,必須要強調一點。不僅是日本遵守國際法基本準則和戰后的國際秩序,而且是日本國內法做出的規定。為什么這么說呢?因為在日本國內現行憲法第98條有明確規定,憲法是日本最高法律,和憲法相違背的任何法律、法令、行政法規,這些都是全部或部分是無效的。日本和國際社會其他國家簽訂的國際條約必須遵守,這是日本憲法對日本政府做出的規定。如果違反了《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所做出的規定,實際上不僅是有違國際法,而且直接是違反日本憲法。關于這一點,日本必須認清,在涉及到臺灣歸還給中國的問題上,無論從日本的國內法還是國際法,都已經有了明確的規定。日本現在的政府和未來的政府都必須嚴格遵守。
(來源:中國日報網 柳洪杰 編輯:信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