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對于污染問題的發生,可能環境保護部門的這個責任意識是更為嚴重的問題。接下來我們繼續連線王燦發教授。王教授,如果環境的監管者在日常的工作中,他有失職的行為的話,用什么辦法去約束他和對他進行懲處,給我們介紹一下。
王燦發:咱們國家污染防治的法律里頭基本都有一條,對于徇私舞弊、瀆職的行為,輕的要給予處分,重的要追究刑事責任。在環保部跟監察部,曾經聯合發了一個規章,這個規章就是《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辦法》。這個它規定的很具體,就是某一個方面失職了,然后要給予警告,要給予撤職,要給予降職,要給予開除處分都有。另外刑法也規定了一個環境監管失職罪,如果由于失職造成了重大的污染事故,也是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主持人:這個刑事責任怎么追究?
王燦發:那就是由檢查院來起訴。
主持人:我的意思是說能判他多少年。
王燦發:一般的瀆職罪在三年以下左右。
主持人:另外一個剛才您說黨內的處置,是由監察部門去查處的,但是現在監察部門的工作重心似乎并不在這上面?
王燦發:但是監察部門是有專門的負責瀆職行為來進行處分的,專門有這樣的部門。
主持人:好的,謝謝王教授,今天給我們解釋了這么多的問題。我們說罰是為了什么,罰是為了讓被罰的人害怕。那么如果說發到底只是不疼不癢的話,也就失去了罰的意義。當公眾面對了霧霾這樣的一種天氣之后,現在大家又把關注的注意力放在了一個地下水的污染,由此可見,我們未來要建設美麗中國這樣的一個目標,環境保護是一個多么重要的一個問題,而且我們環境不能夠被允許這么無限制地透支下去,如果這樣的話,那我們個個都是環境難民,無處可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