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圖為黃德余(右)來到原告包鄭照身邊,贊賞他通過法律途徑解決事端的文明行為。 新華社特供本報圖片
中國日報網環球在線消息:一位法學專家在評價行政訴訟法時這樣表述:過去公安局抓錯了人,被放回來時你還得感謝他;現在你不但不用感謝他,還可以告他。
從“民不告官”的古訓中抽身而出,行政立法以顛覆者的姿態,努力言說著“平等”二字的要義。
當一介草民與公權力對簿公堂時,一個真正的法治社會正漸行漸近。
無“法”時日
事情要是擱在今年10月24日之后,藺文財提出的國家賠償金額可能會是20萬元,而不是6年前的2萬元。
現在突然又動了這個念頭,是因為他注意到了一則新聞: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草案首次明確將精神損害納入國家賠償范圍。
藺文財趕緊把這個消息拎上了他的“中國民告官網站”頭條位置,后面鏈接了幾個案例。
案例中,包括了他自己的遭遇。6年前,他被長春警方羈押411天后無罪釋放。
不明不白關了那么長時間,這不算精神損害算什么?他思忖。
但大多數時候,藺文財無暇細究自己的這些事。各地慕名來昆明請他代理打官司的人絡繹不絕,他都快忙死了。
20年前的1988年,他也為生計疲于奔命,但不是現在這個忙法。那時候他剛從北國來到春城,在市場上倒騰大米和飼料,滿口生意經。
那一年,國內發生了兩件被認為意義非凡的事。這是藺文財后來才知道的。
第一件事當屬溫州蒼南縣普通農民包鄭照因拆遷糾紛狀告縣政府。一介草民,居然把人民政府推上了被告席,這是多么轟動的新聞!庭審當天,當地萬人空巷。
蒼南縣縣長親自出庭應訴。在當時的媒體報道中,此舉被稱作“難能可貴,是政府法制觀念增強的具體體現”。同時,法院敢于立案并公開審判,也贏得了外界的交口稱贊。
包鄭照的代理律師樓獻現在依然記得自己在法庭上的辯護詞。
他聲音抑揚頓挫地陳述:“……在燥熱的夏晚,當你躺在涼席上,電風扇的習習涼風送你進入夢鄉時,你可曾想到包家大小被河邊的虻蚊叮咬;在寒冷的冬夜,當你與家人圍坐在電視機前,姜昆的相聲給你帶來歡樂時,你可曾聽到包家被炸的房外那凜冽的海風在呼號;你可曾聽到包家小妹那嗷嗷待哺的哭聲,你可曾聽到包鄭照老漢那長長的嘆息……”
那段陳述感染過很多人。樓獻說,自己當時寫到一半就哭了,在法庭上大聲說出來時,自己幾乎再次禁不住失聲。
因為沒有現成的有關行政訴訟的法律,法院雖勇氣可嘉,但也不免陷入“無米之炊”的尷尬,整個審理過程和判決均顯得無法可據。按照相關規定,當時的行政案件由民事訴訟法“代管”,但事實上,“行政審判”一說尚停留在概念階段,法院審理的行政案件鳳毛麟角。普通民眾認為自己蒙受不公后,多訴之于上訪乃至其他非理性的方式,鳴冤叫屈。
包鄭照最終輸掉了官司。但是,公民權利和法律意識的朦朧覺醒,被各方解讀為該案最大的贏家。樓獻評價說,幾千年來老百姓習慣了攔路喊冤式的官民對話形式,而包鄭照則是開啟了一條解決矛盾沖突的理性之路。
這件訴訟案,也被認為間接地推動了那一年另一件事情的發生——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開始正式起草行政訴訟法,有意將民告官的形式予以法律化和常態化。
但那時藺文財尚不知道,日后這部法律居然成了他的“主修課”,他的人生會由此戛然轉向。
行政立法
關于建立行政訴訟制度的可行性,實際上早在1978年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后,法學界就開始了初步探討。
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教授記得,時年的三中全會公報中,就明確寫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于法律之上的特權”等內容。
受此鼓舞,隨后的幾年時間內,多位學者陸續在《人民日報》等媒體上撰文,建議將行政立法提上議事日程。姜明安也在《中國法制報》上發表了題為“加強行政立法為四化服務”的文章,甚至提出了具體的立法內容的建議。
1986年,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召集法學界人士座談行政立法問題。專家們比較集中的意見是,普通人的權益受到的威脅,不僅僅只是來自民事層面的侵害,也可能會有來自公權力的侵犯,私人之間的糾紛可以通過民法來解決,而行政干預等國家公權力如果對民事權利造成侵害,那應該怎么辦?這需要有救濟的途徑。
座談會開得很有效率。當年10月份,一個由高校行政法學者和人大法工委專家組成的中國行政立法組成立。小組有14個人,姜明安身居其中。他們的任務是,草擬有關行政法和行政訴訟法的試擬稿,作為立法建議向全國人大提交。
但草擬工作并不順利。姜明安回憶,行政訴訟的“管轄地”問題,是當時專家們爭論的一大焦點。因為行政訴訟的本質是“民告官”,所以案件管轄地的具體法律規定就顯得尤其敏感——如果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民”自然會怨言叢生,擔心法院和政府穿一條褲子,很難打贏官司;如果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官”恐怕也難說同意,政府機構跑到全國各地的法院去應訴,實際困難不小。
立法小組曾多次組織研討會,聽取地方政府、司法部門和社會人士的意見。一些地方政府部門的代表認為,一旦開啟了民告官這只“潘多拉盒子”,政府權力的權威性會受到影響。他們堅稱案件應在被告所在地法院審理,理由是“異地應訴會增加政府財政支出”。
而許多學者和社會人士則語帶急切地說,一部力圖保護公民權利的法律,如果規定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審理,那么它的光輝就失去了一半!
雖然各方的聲音往復對峙,但讓姜明安等立法小組成員欣慰的是,國家層面依法行政的決心很大,高層領導也表態支持行政訴訟的立法。
考慮到當時的實際情況,試擬稿最后對個別地方做了“模糊”規定。這一點,在最終通過的行政訴訟法中就有所體現。比如,該法規定: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訴訟的,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但在這部法律隨后近20年的實施過程中,幾乎所有的民告官案件,都是選擇在被告政府所在地的法院審理。由此,爭議聲也如影隨形了近20年。
“法律通常是反復討論、爭辯的產物。有些時候,各方爭執不下,法律的某些條款甚至只能是雙方或多方相互妥協的結果?!苯靼舱f,立法之艱,局外人不一定能夠準確地理解?!白罱K確定的方案只能是多數人認可的,通常是較優選擇的方案,而不可能是最優方案,更不可能是絕對好的、只有利而無弊的”。
“討個說法”
立法小組的成員幾乎都曾為行政立法大聲疾呼過,因此當他們有機會親手將這一目標付諸實現時,個個都像上了發條般全力以赴。
1988年8月,行政訴訟法(試擬稿)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法工委隨即在該試擬稿的基礎上開始正式起草工作。次年,法律草案通過人大審議,決定于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如此短的時間內,完成了一部基本法的制訂,這顯然非比尋常。
行政訴訟法的施行,初步確立了司法制約權力的機制。通俗地說,就是以法律形式明白無誤地告知:行政機關也會犯錯,得為自己的行為負法律責任,承擔法律上的后果。
在姜明安看來,這部法律蘊含了現代法治精神——任何權利的侵犯都由法院去解決,法院是依照法律規定裁決糾紛,包括“公”與“私”的糾紛。
“后來的幾部與此有關聯的法律法規,都是老百姓告出來的,是這部‘民告官’的法律逼出來的,比如國家賠償法的制訂就是這樣的?!苯靼舱J為,行政訴訟法實際上是推動了國家由人治向法治的轉變。
幾年后,電影《秋菊打官司》在全國紅火上映。但鮮為人知的是,電影是改編自一部名為《萬家訴訟》的小說。影片中,秋菊挺著大肚子在雪地上蹣跚前行的鏡頭,很是打動人,而她迷茫卻倔強的眼神,同樣讓人印象深刻。“討個說法”這一語匯,經秋菊口中反復說出,就很快成為社會流行詞。
電影無意間在全國來了一次行政訴訟的普法課。但片中不斷閃回的蜿蜒曲折的山路,似乎也令觀者心生共鳴——“討個說法”的過程,其實充滿艱辛。
根據公開的報道,上世紀90年代,某地一位鎮長在接到法院的傳票后,朱筆一圈廢之,揚言“我是一鎮之長,農民怎么能讓法院給我發傳票?”而在湖北省,更是出現過公安人員公然闖入法庭逮捕原告的鬧劇……
幾乎是在同一個時段,倒騰大米的藺文財把生意做大了。他在昆明開辦了一家飼料加工廠,經常開著一輛奔馳,穿行在昆明的大街小巷。
但人生無常,1998年的一起經濟糾紛讓他家財散盡。因涉及項目審批和工商登記問題,藺文財在交涉未果的情況下,無奈于2001年分別將云南省計委和當地工商局告上了法庭。訴訟磕磕絆絆,延續至今。
還有一次是牢獄之災。2002年,以涉嫌合同詐騙為由,長春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將藺文財抓回長春,羈押了411天。后來被證明無罪獲釋后,藺文隨即向長春市檢察機關提出要求國家賠償。
如果說,與云南有關政府部門對簿公堂,是藺文財求助無門后抓住的“最后一根稻草”,那么,向長春檢察機關要求國家賠償,則是他自覺的法律意識使然——被羈押期間,他翻看了大量法律書籍。他的想法是,借助法律知識,參悟一下自己這一連串的遭遇。
“行政訴訟”、“行政復議”等這些專業詞語,給他來了個“頭腦風暴”。獲釋后,他開始自學法律。
這其實并不容易,但藺文財感覺自己悟性還不錯,他在2004年拿下了法律自考本科。其后,他兩次參加了司法資格考試,均未能通過。他找了個令自己釋然的理由:“我不是律師,就沒那么多關系需要去平衡,工作起來更自由一些?!?/p>
他由此開始代理為人打官司,并經相關部門批準,創建了中國民告官網站。2005年以來,他以公民的身份代理了上百起案件,標的最小的4角6分,最大的6億元。其中,相當比例的案件是“民告官”。“許多打不起官司的人找到我,一些律師不敢接的案件的當事人也找到了我?!碧A文財說。